收到警察局通知書要去做筆錄,該怎麼辦?身分、權利與律師陪同
先講結論
- 先看通知書上寫的身分: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/關係人,準備方式不同。
- 以犯罪嫌疑人身分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不到場,可能被拘提。時間不方便可以打給承辦員警改期。
- 做筆錄時你有權保持沉默、請律師、請求調查有利證據,律師可以全程陪同。
- 筆錄內容之後在檢察官、法院都會被拿出來看,第一次怎麼說非常重要。
情境 小林幾個月前在網路上應徵「家庭代工」,對方要他寄出提款卡和密碼,說是「領材料費用」。現在他收到警察局通知書,案由寫著「詐欺」,身分是「犯罪嫌疑人」。他很慌:我也是被騙的,為什麼變成嫌疑人?
一、通知書上的身分,代表什麼?
犯罪嫌疑人:警方懷疑你可能涉及犯罪,要聽你的說法。這時你在法律上有被告相關的權利。
證人或關係人:警方認為你可能知道案情,請你說明。但證人的說法也可能讓自己之後被列為嫌疑人,不要大意。
像小林這種提供帳戶的情況,常被以「幫助詐欺」或「幫助洗錢」調查。他是否構成犯罪,關鍵在於當時是否知道、或可以預見帳戶會被拿去犯罪。這正是筆錄裡要說清楚的重點。
二、不去會怎樣?可以改期嗎?
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,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,得使用通知書,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。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,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。
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
所以不要不理會。時間真的不能配合,可以打通知書上的電話給承辦員警,說明理由並約定新的時間,多數情況都可以協調。
三、做筆錄時,你有哪些權利?
- 知道涉嫌的罪名:員警應該告知你涉嫌什麼罪。
- 保持沉默:不必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。
- 選任辯護人:可以請律師。
-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:例如對話紀錄、應徵廣告、匯款紀錄。
- 夜間原則上不詢問:除非你明示同意或有法定例外,警方不得在日落後、日出前詢問犯罪嫌疑人(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)。
- 全程錄音:詢問過程應全程連續錄音,必要時錄影。
四、律師可以陪同嗎?
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,得於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,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。
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前段
律師陪同的價值,不只是在旁邊坐著。更重要的是在去之前,先和你一起整理時間軸、找出有利證據,以及確認哪些事你清楚、哪些事不確定,避免在緊張的情況下說出和事實不符、之後很難推翻的話。
五、去之前,先準備這些
- 把事情經過依時間順序寫下來。
- 保存所有相關資料:對話紀錄截圖、廣告頁面、轉帳紀錄、報案紀錄(如果你也報過案)。
- 帶身分證件和通知書。
- 筆錄做完,一定要逐字看過再簽名。內容與你說的不同,要求更正。
常見錯誤:為了趕快結束,對不確定的事說「應該是吧」「好像有」。筆錄會被當成你的陳述,之後檢察官和法官都會看到。不確定就說不確定。
六、什麼情況該找律師?
- 通知書上的身分是「犯罪嫌疑人」。
- 案由涉及詐欺、洗錢、侵占、背信、妨害性自主等可能判處較重刑度的罪名。
- 你覺得自己也是被害人,但不知道怎麼說明。
- 案件涉及公司或工作上的行為,說法可能影響其他人。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是否構成犯罪,依個案事實與證據判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