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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資糾紛・勞工端

被公司資遣,資遣費怎麼算?預告期間、時限與違法資遣一次看懂

王茗禾律師更新:115/10/24閱讀約 7 分鐘
先講結論
  • 適用勞退新制的人,資遣費是每滿 1 年給 0.5 個月平均工資,最多 6 個月;舊制年資每滿 1 年給 1 個月。
  • 公司要依年資提前 10 到 30 天通知,沒通知就要另外補「預告期間工資」。
  • 資遣費要在勞動契約終止後 30 天內發給。
  • 公司只能用法律列舉的理由資遣。以「不能勝任」資遣時,法院會檢查公司是否先試過輔導、訓練、調職,不是想資遣就能資遣。
情境 小陳在公司做了 3 年 4 個月,月薪 4 萬 5 千元,適用勞退新制。某天主管說「業務緊縮」,請他做到下週五。小陳想知道:公司這樣做合法嗎?可以拿到多少錢?

一、公司可以用什麼理由資遣?

資遣在法律上叫做「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」。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列了五種情形,公司只有符合其中一種才能資遣:

  1. 歇業或轉讓。
  2. 虧損或業務緊縮。
  3.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。
  4. 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的必要,又沒有適當工作可以安置。
  5. 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實不能勝任。

常見的爭議是第 2 款和第 5 款。「業務緊縮」要看公司整體或該部門是否真的縮減;如果資遣你之後馬上又招人做同樣的工作,就很可疑。

二、資遣費怎麼算?

制度計算方式上限依據
勞退新制
(94 年 7 月以後的年資)
每滿 1 年給 0.5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按比例6 個月平均工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
勞基法舊制每滿 1 年給 1 個月平均工資;剩餘月數按比例,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無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

「平均工資」是指資遣日前 6 個月內的工資總額,除以這段期間的總日數,再換算成月。經常性的加給、津貼、獎金,通常都要算進去,不是只看本薪。

回到小陳:年資 3 年 4 個月,約 3.33 年 × 0.5 × 45,000 元 ≈ 75,000 元。

三、公司要提前多久通知?

繼續工作年資最晚要在幾天前預告
3 個月以上、未滿 1 年10 日前
1 年以上、未滿 3 年20 日前
3 年以上30 日前

公司沒有依規定提前通知,就要付「預告期間工資」(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3 項)。小陳年資超過 3 年,公司只給他一週,原則上應補足 30 天預告期間的工資。

收到預告後,你也可以為了找新工作請「謀職假」,每星期最多 2 天的工作時間,工資照付(同條第 2 項)。

四、什麼時候要拿到錢?

資遣費應在勞動契約終止後 30 天內發給(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2 項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)。另外記得請公司開立「非自願離職證明」,申請失業給付時會用到。

五、用「不能勝任」資遣,法院怎麼看?

這是實務上最常吵的類型。法院一貫採取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」:資遣是最後手段,公司要先用過其他方法仍無法改善,才可以終止契約。

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518 號民事判決

勞工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,公司也安排了 3 個月的主管檢討會議,二審認為資遣合法。最高法院仍發回更審,理由是:公司自己的規章另有教育訓練、降職、調動等措施,勞工也表示願意調到其他單位;只安排檢討會議,能不能算已經用盡其他手段,還有疑問。

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088 號民事判決

同樣指出,雇主必須在使用勞基法賦予保護勞工的各種手段後,仍無法改善情況,才可以用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契約。

換句話說,如果公司從來沒有具體指出你哪裡做不好、沒有給改善期間,也沒有考慮調整職務,就直接以「不能勝任」資遣,這個資遣有被法院認定無效的空間。

六、你現在可以先做的 3 件事

  1. 保留證據:資遣通知、對話紀錄、考核資料、近 6 個月的薪資單,都先截圖或影印。
  2. 先不要急著簽「自願離職」或「協議書」:一簽可能就從資遣變成合意終止,資遣費和失業給付都會受影響。
  3. 確認自己要什麼:想拿錢離開,還是想回去上班?這兩條路的做法完全不同。
常見錯誤:公司說「你自己寫離職單,我們多給你半個月」,很多人就簽了。真正的金額可能比這多,而且自願離職原則上不能領失業給付。

七、什麼情況該找律師?

  • 公司用「不能勝任」或「違反工作規則」解僱你,你覺得理由站不住腳。
  • 公司要你簽協議書或離職單,你不確定內容對你是否不利。
  • 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特休未休工資金額有爭議,而且金額不小。
  • 你想主張解僱無效、回去上班,或請求解僱期間的薪資。

勞資爭議可以先向地方政府申請調解,不收費;進入法院時,勞工請求資遣費、工資或確認僱傭關係,依勞動事件法第 12 條可暫免繳三分之二裁判費。

王茗禾律師

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,律師高考及格,具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、勞資事務師資格。處理民事、刑事、行政案件,以及企業勞資與契約審閱。
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文中判決依撰寫時資料整理,個案結果依實際事實與證據而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