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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糾紛・個資

把對方電話、地址貼上網會犯法嗎?肉搜公審的刑責與賠償

王茗禾律師更新:115/10/29閱讀約 7 分鐘
先講結論
  • 因私人糾紛在網路公開對方的姓名、電話、住址,可能觸犯個資法第 41 條,最重可處 5 年有期徒刑。
  • 「我說的是事實」不等於沒事。誹謗罪有證明真實的空間,但公開個資是另一件事。
  • 個資法第 41 條不是告訴乃論,和解、撤回告訴不一定能讓案件結束。
  • 被公開的人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,難以證明實際損害時,也能請求法院依情節酌定金額。
情境 小美在網路二手社團買了一台相機,匯款後一直沒收到貨,賣家也已讀不回。小美越想越氣,在社團發文「大家小心這個騙子」,附上對話截圖、匯款紀錄,以及寫著賣家全名、手機和地址的出貨單照片。貼文被大量轉傳,賣家開始接到陌生來電,還有人到他家門口拍照。幾天後賣家出貨了,同時告訴小美:「你公開我的個資,我要告你。」

一、什麼算「個人資料」?

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的個人資料範圍很廣,包括姓名、聯絡方式、住址、照片、職業等,凡是能直接或間接認出是誰的資料都算。只遮一部分、或分成幾篇讓人拼湊出來,也可能被認定為個資。

個資法第 51 條排除「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」的情形,但把資料貼到不特定多數人都看得到的社團或公開貼文,通常已經超出這個範圍。

二、刑事責任:個資法第 41 條

因交易取得對方的電話和地址,目的是聯絡和寄貨,不是公開給網友看。超出原本目的使用,就違反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。
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,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九條、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……足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(節錄)

依同法第 45 條但書,第 41 條之罪不是告訴乃論。

三、法院怎麼看?

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2149 號刑事判決(經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64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)

行為人在對方明確表示反對後,仍把因私人往來知道的手機號碼拆成兩則貼文公開,讓網友拼湊出完整號碼。法院認定構成個資法第 41 條之罪,並說明「足生損害於他人」只要有遭受損害之虞即可,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。最高法院也確認,「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」不限於財產,包括隱私等人格上的利益。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817 號刑事判決

行為人把載有對方姓名、住址的訴訟書狀未遮蔽就貼在臉書。法院認定構成個資法第 41 條之罪,並指出對方即使曾在其他場合公開過地址,也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擅自再公開。

實務觀察:「我是為了提醒大家」為什麼常常不夠

被告最常提出的說法,是為了保護其他買家、提醒大家小心。但法院通常會問:提醒大家,需要公開對方的手機和住址嗎?只說「這個帳號交易後沒出貨」就能達到提醒效果,額外貼出電話、地址,往往被認為是想讓對方被騷擾、被公審。

所以真正的界線常常不在「說了什麼」,而在附上了什麼。

四、還可能另外涉及誹謗、公然侮辱

  • 誹謗(刑法第 310 條):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。能證明為真實的,原則上不罰,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除外。
  • 公然侮辱(刑法第 309 條):在網路上用難聽的話罵人,可能另外構成。
  • 善意發表言論(刑法第 311 條):為了自衛、自辯、保護合法利益,或對可受公評之事適當評論,不罰。

這些都是關於「說了什麼」的抗辯,不會讓「公開個資」變成合法。

五、民事賠償

侵害他人隱私、名譽,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 184 條、第 195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。個資法第 29 條也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應負賠償責任;被害人難以證明實際損害時,可以依第 28 條第 3 項請求法院按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 5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計算。

六、你現在可以先做的 3 件事

  1. 如果是你公開了別人的資料:先刪除或修改貼文,移除姓名、電話、住址、照片,並保留原本的交易和對話紀錄。刪文可以減少損害,也可能影響後續評價,但不會讓已經發生的行為消失。
  2. 如果是你的資料被公開:立即完整截圖,包括網址、帳號、發文時間和轉傳情形,再向平台檢舉下架;有騷擾或人身安全疑慮時,盡快報警。
  3. 原本的糾紛回到正軌:欠款、不出貨,可以用存證信函、消費爭議申訴、調解或支付命令處理。
常見錯誤:被公開的一方以牙還牙,也公開對方的資料。結果是雙方都成為被告,原本有理的一方反而失去優勢。

七、什麼情況該找律師?

  • 你已經收到警察局通知、地檢署傳票或對方的存證信函。
  • 你的資料被公開後,有人騷擾、找上門,或影響工作。
  • 對方要求賠償,或你想對公開資料的人提告、求償。
  • 你想發文提醒其他人,但不確定怎麼寫才不會觸法。

常見問題

把對方個資打碼一部分再貼,就沒事嗎?

不一定。只遮一半、或分成幾篇讓人拼湊出完整資料,法院仍可能認定為個資。真正安全的做法是不附上任何能辨識對方身分的資料。

對方先騙我,我公開他的資料也算犯法嗎?

可能。對方欠錢或不出貨是另一個法律問題,不會讓公開個資變成合法。私人糾紛應該循存證信函、調解、訴訟等途徑處理。

和解後對方撤告,案子就結束了嗎?

個資法第 41 條不是告訴乃論,撤回告訴不一定能終結刑事程序。不過和解、賠償通常會影響檢察官的處分或法院的量刑。

這幾件事,要看你的個案才能判斷
  • 你貼出的內容,哪些部分屬於個資、哪些只是陳述事實。
  • 刪文、道歉、和解的時機和方式,對後續刑事程序的影響。
  • 如果你是被公開的一方,要對誰提告、求償多少比較合理。

文章能說明規則和法院的判斷方式,但上面這些問題,答案取決於你手上的對話、文件和時間順序。把資料帶來,評估後再決定下一步。

王茗禾律師

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,律師高考及格,具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、勞資事務師資格。處理民事、刑事、行政案件,以及企業勞資與契約審閱。
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文中情境均為虛構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是否構成犯罪及賠償金額,依貼文內容、範圍與個案情節判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