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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・違章建築

收到違建拆除通知怎麼辦?頂樓加蓋、陽台外推會被拆嗎?訴願期限與救濟方法

王茗禾律師更新:115/10/29閱讀約 7 分鐘
先講結論
  • 未經許可擅自建造的增建,例如頂樓加蓋、陽台外推、鐵皮屋,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。
  • 主管機關勘查後,認定必須拆除的應即拆除;尚未構成拆除要件的,會通知你 30 日內補辦執照。
  • 要救濟,對象是認定違建、命你拆除的那份處分,要在收到後 30 日內提起訴願。
  • 之後收到的「排定拆除日期」通知,法院多認為只是觀念通知,不能再單獨訴願。
  • 各縣市對既存違建、拆除優先順序有不同規定,要依房屋所在地確認。
情境 老陳買了一間公寓頂樓,屋頂有前屋主蓋的鐵皮加蓋。某天市政府寄來一份「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」,說加蓋部分是違建,限期拆除。老陳覺得加蓋已經很多年,為什麼現在才要拆?他打電話陳情,幾個月後又收到「排定拆除日期」的通知。

一、什麼是違章建築?

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,建築物非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,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。未經許可擅自建造的,依建築法第 86 條,可以處罰鍰、勒令停工補辦手續,必要時得強制拆除。

二、違建的處理流程

直轄市、縣市主管建築機關,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,認定必須拆除者,應即拆除之。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,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,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。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,直轄市、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。
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

同辦法第 6 條並規定,依規定應拆除的違章建築,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。不過實務上,各縣市會依違建的時間、位置、危險程度訂定分類和拆除優先順序,例如既存違建列管、新違建即報即拆,所以同樣是頂樓加蓋,在不同縣市、不同時間蓋的,處理方式可能不同。

三、哪一份通知可以救濟?

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裁字第 1402 號裁定

主管機關認定構造物逾期未補辦建照、屬應拆除的違章建築並命自行拆除,這份通知是具有確認和下命性質的行政處分。之後為了執行而通知拆除日期的函,在沒有變更拆除義務和執行方法的情況下,只是觀念通知,不另發生法律效果,不能對它提起撤銷訴訟。處分本身是否違法,應該針對前一份處分提起撤銷訴訟、聲請停止執行。

實務觀察:最常見的失誤
  • 收到認定通知時只打電話陳情:陳情不會中斷訴願期間。30 天一過,處分確定,之後收到拆除日期通知才想救濟,通常已經來不及。
  • 爭點選錯:「蓋很久了」本身不一定能免拆,真正要爭執的常是:構造物是否屬於法規定義的違建、是否屬於既存違建而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定、認定的面積和範圍是否正確。
  • 以為訴願就會停止拆除:提起訴願原則上不停止執行(訴願法第 93 條),有急迫情形要另外聲請停止執行。

四、訴願怎麼提?

自處分送達的次日起 30 日內,繕具訴願書,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(訴願法第 14 條、第 58 條)。訴願書要寫明不服的處分、事實與理由,並附上處分書影本、房屋照片、建物登記資料、能證明興建時間的資料,例如舊航照圖、水電申請紀錄、房屋稅籍資料。一般行政救濟的期限和流程,可以參考罰單、行政處分不服怎麼申訴。

五、買到違建,可以向賣方求償嗎?

如果賣方沒有告知違建已被查報,或在買賣契約中保證沒有違建,買方可能可以依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,向賣方請求減少價金、損害賠償,甚至解除契約。特別是已經被查報、列管的違建,賣方是否知情、是否告知,常是爭執重點。

六、你現在可以先做的 3 件事

  1. 確認收到的是哪一種通知:看清楚文件名稱、內容和最後的救濟教示,記下收到日期。
  2. 蒐集興建時間的證據:舊照片、航照圖、水電或房屋稅紀錄、買賣契約和不動產說明書。
  3. 在期限內提起訴願:有疑問就先提,理由可以之後補充。
常見錯誤:收到拆除通知後自行改建或擴建,想讓構造物「看起來不一樣」。拆後重建或擴大,通常會被當成新違建處理,結果更不利。

七、什麼情況該找律師?

  • 收到違建認定或拆除通知,想在期限內提起訴願。
  • 違建涉及營業、居住安全或高價值不動產,需要聲請停止執行。
  • 你買到的房屋有違建被查報,想向賣方或仲介求償。
  • 違建由多位共有人、上下樓住戶共同使用,責任歸屬有爭議。

常見問題

違建蓋很久了,還會被拆嗎?

有可能。法規原則上不准緩拆或免拆,但各縣市對既存違建有不同的列管和拆除優先順序規定。是否屬於既存違建、適用哪一套規定,要依房屋所在地和興建時間確認。

收到拆除日期通知才想救濟,還來得及嗎?

通常很難。法院多認為拆除日期通知只是執行前一份處分的觀念通知,不能單獨訴願或起訴。真正要救濟的是先前認定違建、命拆除的處分,期限是收到後 30 日。

提起訴願,拆除就會停止嗎?

原則上不會。訴願不停止執行,若拆除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形,要另外向機關或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。

這幾件事,要看你的個案才能判斷
  • 你收到的通知是行政處分還是觀念通知,救濟期限還剩多少。
  • 構造物是否屬於既存違建,適用的地方規定和拆除順序。
  • 如果是買到的違建,向賣方、仲介求償的可能性和證據。

文章能說明規則和法院的判斷方式,但上面這些問題,答案取決於你手上的對話、文件和時間順序。把資料帶來,評估後再決定下一步。

王茗禾律師

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,律師高考及格,具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、勞資事務師資格。處理民事、刑事、行政案件,以及企業勞資與契約審閱。
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文中情境均為虛構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違建認定與救濟方式,依各縣市規定與個案事實判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