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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僱用外籍移工罰多少?就服法罰鍰 15 萬到 75 萬,雇主要怎麼舉證、怎麼救濟

王茗禾律師更新:115/10/29閱讀約 7 分鐘
先講結論
  • 聘僱未經許可、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僱的外國人,可處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。
  • 5 年內再違反,就不是罰鍰,而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。
  • 曾非法僱用外國人,申請日前 2 年內有紀錄的,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、聘僱許可。
  • 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。雇主如果確實查驗過證件正本、盡到注意義務,有機會主張不罰。
  • 公司員工、主管違規僱用,公司也會被罰。
情境 某工廠趕訂單缺人,現場主管透過朋友介紹,找來兩名外籍人士做臨時工,只看了手機裡的居留證照片就讓他們上工。兩週後警察臨檢,發現兩人是行蹤不明的移工。公司接著收到勞工局的陳述意見通知。

一、哪些情況會被罰?

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的情事。罰得最重的是第 1、2 款:

違規類型常見情形罰則
聘僱未經許可、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僱的外國人(第 57 條第 1 款)僱用逃逸移工、用觀光簽證入境的人、別家公司的移工15 萬至 75 萬元罰鍰(第 63 條)
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(第 57 條第 2 款)申請移工後派到其他公司或工地工作15 萬至 75 萬元罰鍰(第 63 條)
指派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(第 57 條第 3 款)家庭看護工被要求到店裡幫忙3 萬至 15 萬元罰鍰(第 68 條)
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(第 57 條第 4 款)家庭看護工被帶到其他親屬家照顧3 萬至 15 萬元罰鍰(第 68 條)
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、第二款規定者,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五年內再違反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

同條第 2 項規定,法人的代表人、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時,除處罰行為人外,對法人也要處罰。所以「是主管自己找的,老闆不知道」,公司仍可能被罰。

二、罰鍰之外,更大的影響

依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,雇主曾非法僱用外國人,且發生在申請日前 2 年內的,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、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。對依賴移工的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看護家庭來說,這往往比罰鍰更嚴重。

三、雇主可以主張「我不知道」嗎?

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,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,不予處罰。所以關鍵在於:雇主有沒有盡到合理的查證義務。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815 號判決(撤銷罰鍰)

法院認為雇主已詳細檢查外國人的居留證,主管機關沒有積極調查、也不能證明雇主疏於查證居留證正本,難認雇主有故意或過失,撤銷訴願決定和原處分。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度簡字第 339 號判決(維持罰鍰)

外國人應徵時只出示工作證影本,遲遲未交出正本,雇主也沒有繼續查證就讓他工作。法院認為程序過於寬鬆,雇主未盡注意義務,維持 15 萬元罰鍰。

實務觀察:怎樣才算「盡到查證義務」
  • 看正本,不看照片或影本:居留證、工作許可函都要核對正本,並留存影本。
  • 確認許可的雇主和工作內容:移工的聘僱許可是綁定特定雇主的,別家公司的移工,即使證件是真的,也不能直接僱用。
  • 外籍配偶、留學生、工作許可的類型:外籍配偶持合法居留可以工作,但仍要核對身分;留學生打工要有工作許可,且有時數限制。
  • 內部流程:規定現場主管不得自行找人,所有人員經人資查驗後才能上工。這除了避免違規,也是事後主張無過失的重要證據。

四、收到陳述意見通知或罰鍰處分怎麼辦?

  1. 陳述意見階段:具體說明僱用經過、查驗了哪些證件、由誰負責,附上證件影本和內部流程文件。這是最有機會改變結果的階段。
  2. 收到罰鍰處分:自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,訴願駁回後 2 個月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。流程可以參考罰單、行政處分不服怎麼申訴。
  3. 注意罰鍰金額:15 萬到 75 萬之間,主管機關會依違規人數、期間、情節裁量。即使無法免罰,說明情節也可能影響金額。
常見錯誤:警察臨檢時,現場人員為了護著移工或公司,說法前後不一,或在筆錄中承認「知道他沒有證件」。現場筆錄常是裁罰最主要的依據。

五、什麼情況該找律師?

  • 收到勞工局的陳述意見通知或罰鍰處分。
  • 公司 5 年內曾經被罰,這次可能涉及刑事責任。
  • 擔心影響日後申請或展延移工聘僱許可。
  • 想建立移工聘僱、派駐、工作內容的內部管理流程,避免違規。

常見問題

非法僱用一名移工,一定罰 15 萬嗎?

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的罰鍰是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,主管機關會依人數、期間和情節裁量,最低就是 15 萬元。若雇主能證明無故意過失,則有不罰的空間。

是現場主管找來的臨時工,公司也會被罰嗎?

會。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,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時,除處罰行為人外,對法人或雇主也要處罰。

被罰之後,還能申請移工嗎?

依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,申請日前 2 年內曾非法僱用外國人,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、聘僱或展延許可。所以除了罰鍰,也要考慮對未來用人的影響。

這幾件事,要看你的個案才能判斷
  • 你們當時的查證過程,能不能支撐「無故意過失」的主張。
  • 陳述意見書要提出哪些資料,如何說明情節以爭取較低罰鍰。
  • 罰鍰之外,對招募許可、展延許可和是否涉及刑事責任的影響。

文章能說明規則和法院的判斷方式,但上面這些問題,答案取決於你手上的對話、文件和時間順序。把資料帶來,評估後再決定下一步。

王茗禾律師

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,律師高考及格,具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、勞資事務師資格。處理民事、刑事、行政案件,以及企業勞資與契約審閱。
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文中情境均為虛構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是否應罰及罰鍰金額,依查證過程與個案情節判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