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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・侵害配偶權

外遇可以求償多少?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、證據怎麼蒐集,與不能踩的紅線

王茗禾律師更新:115/10/29閱讀約 8 分鐘
先講結論
  • 通姦罪已經廢除,但配偶外遇仍可以向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。
  • 不限於發生性行為。交往程度逾越一般社交、足以破壞婚姻圓滿,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。
  • 賠償金額沒有公式,法院會看交往期間、情節、知情後是否持續、雙方身分與經濟狀況。
  • 蒐證要小心:翻手機、裝定位器、偷錄他人對話,法院多認為構成妨害秘密罪。
  • 時效是知道損害和賠償義務人起 2 年。
情境 小雯發現先生和同事的 LINE 對話充滿曖昧,兩人多次單獨出遊、在汽車旅館過夜。她很氣憤,想告第三者,也想知道可以拿到多少賠償,以及手上的截圖能不能當證據。

一、請求的法律依據

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
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

配偶與第三者共同侵害婚姻的圓滿、安全與幸福,被害配偶可以依民法第 184 條、第 185 條、第 195 條第 3 項,請求兩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。實務上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,親密往來超出一般社交程度,就可能成立。

二、賠償金額怎麼決定?

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公式。法院通常斟酌:

  • 交往期間長短、親密程度(出遊、過夜、同居、生子)。
  • 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已婚;被發現後是否仍持續往來。
  • 對婚姻造成的影響:是否因此分居、離婚,被害配偶的精神痛苦程度。
  • 雙方的身分、地位、教育程度、經濟狀況。
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151 號民事判決

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,交往長達十餘年,且在被發現後仍頻繁往來。法院認為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的程度,判命兩人連帶賠償 100 萬元。

這是交往期間極長、情節重大的案件。多數案件的金額低於此,個案差異很大,請求金額要依證據和情節評估,喊太高反而要多繳裁判費。

三、證據怎麼蒐集才安全?

外遇案件的勝負,幾乎都取決於證據。但蒐證手段本身可能違法:

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1184 號刑事判決

被告未經前妻同意,用 iPad 的「尋找裝置」功能定位對方手機。法院認為:夫妻互負忠貞義務,但任何一方都沒有義務接受全盤監控,懷疑外遇不構成正當理由,判決成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。不過,同一判決也認為,被告把這些資料作為民事求償的證據提出於法院,不構成洩漏秘密罪。

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448 號刑事判決

未經同意查看、翻拍配偶設有密碼的手機 LINE 對話,法院認為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界線,構成妨害秘密罪。

實務觀察:比較安全、也比較有用的證據
  • 配偶主動傳給你、或在共用裝置上自然看到的訊息:取得過程正當,風險較低。
  • 對方承認的對話或書面:例如你和配偶談話時,配偶承認外遇的錄音(你是對話的一方,與偷錄他人之間的對話不同)。
  • 公開場合的照片、社群貼文、旅館或餐廳消費紀錄。
  • 徵信社蒐證:可以用,但徵信社採用的方法如果違法,委託人也可能有共犯風險,要先問清楚做法。

一般來說,「你自己參與的對話」和「對方自己公開的內容」比較安全;「偷看、偷裝、偷錄別人」則風險高。

四、時效與程序

請求權時效是知道損害和賠償義務人起 2 年,自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也會消滅(民法第 197 條)。很多人在婚姻諮商、猶豫要不要離婚的過程中拖過 2 年,就無法再請求。

也要注意:如果你只向第三者求償、不告配偶,或和配偶達成和解,因為兩人是連帶債務,可能影響對第三者能請求的金額,起訴前要先想清楚。

五、你現在可以先做的 3 件事

  1. 整理已經合法取得的證據:依時間排列,標記交往的關鍵時間點。
  2. 暫停有風險的蒐證:不要再翻手機、裝定位、偷錄音。
  3. 想清楚目標:要離婚、要維持婚姻但讓第三者付出代價,還是要談財產,策略完全不同。離婚涉及的財產問題可以參考離婚財產怎麼分。
常見錯誤:到第三者的公司、家裡或社群公開指責對方。這可能構成誹謗、公然侮辱,甚至公開個資,讓原本有理的一方變成被告。

六、什麼情況該找律師?

  • 你想求償,但不確定手上的證據夠不夠、合不合法。
  • 你被配偶或第三者反告妨害秘密、誹謗。
  • 你是被求償的一方,對交往程度或金額有爭議。
  • 求償和離婚、監護權、財產分配要一起處理。

常見問題

沒有發生性關係,也可以求償嗎?

可以。實務上看的是交往程度是否逾越一般社交、足以破壞婚姻圓滿,例如曖昧訊息、單獨出遊、親密舉動,不以有性行為為必要。

外遇求償大概可以拿多少?

沒有固定行情,法院會綜合交往期間、情節、是否明知已婚、對婚姻的影響和雙方經濟狀況。少數情節重大的案件可達百萬元,多數金額較低,要依證據評估。

偷看配偶手機拿到的截圖,可以當證據嗎?

民事法院有時仍會採用,但取得的人可能因此構成妨害秘密罪。是否值得冒這個風險,以及有沒有其他較安全的證據,要先評估。

這幾件事,要看你的個案才能判斷
  • 你手上的證據,是否足以證明交往程度「逾越一般社交」。
  • 你取得這些證據的方式,有沒有刑事風險。
  • 要告配偶、第三者,還是兩人一起告,以及合理的請求金額。

文章能說明規則和法院的判斷方式,但上面這些問題,答案取決於你手上的對話、文件和時間順序。把資料帶來,評估後再決定下一步。

王茗禾律師

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,律師高考及格,具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、勞資事務師資格。處理民事、刑事、行政案件,以及企業勞資與契約審閱。
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文中情境均為虛構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與賠償金額,依證據與個案情節判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