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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・背信

被告背信罪怎麼辦?4個構成要件、與民事糾紛的界線,收到傳票先做這些事

王茗禾律師更新:115/10/29閱讀約 8 分鐘
先講結論
  • 背信罪的前提是你受託為他人處理事務。如果雙方只是買賣、借貸、承攬,各自履行自己的契約,通常是民事問題。
  • 只有造成損失還不夠,檢察官還要證明你有不法意圖:想讓自己或第三人得到不該得的利益,或想讓對方受損。
  • 案件走向常取決於當初受託做什麼、權限多大、對方是否知情同意,相關契約、對話和帳目要盡早整理。
  • 不要急著自己寫一大篇說明交出去。前後說法不一致,往往比事實本身更不利。
情境 小陳經營一間小型貿易行,幾年前開始替一家公司向海外工廠採購器材:公司把貨款匯給小陳,由小陳下單、付款,小陳另外收服務費。合作兩年後,對方換了負責人,重新對帳時發現部分進貨價格比市價高,也有幾筆款項的用途說不清楚。談判破裂後,公司向地檢署告小陳背信。小陳認為價差本來就是雙方默許的利潤,有些錢是先墊付其他批次的貨款,但很多約定都是口頭講好的。

一、背信罪要證明哪 4 件事?

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刑法第 342 條
  1. 你是「為他人處理事務」的人:通常是基於委任、僱傭等關係,替對方辦事、管錢、做決定。只是履行自己的契約義務(賣東西、借錢、承包工程),一般不算。
  2. 你做了「違背任務」的行為:超出授權範圍,或違反受託時應盡的義務,例如未經同意改用高價供應商、把款項挪作他用。
  3. 你有「不法意圖」:單純判斷失誤、經營失利,原則上不構成。
  4. 對方因此受有損害:財產或其他利益確實受損,且和你的行為有關。

二、法院怎麼看?

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1530 號刑事判例

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,所謂「為他人」,是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。沒有委任或類似的託付關係,就不會構成背信。

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210 號刑事判例

背信罪必須出於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的意圖;欠缺這種意圖,即使有違背任務的行為、也造成損害,只發生民事上損害賠償的問題。

這兩則早年判例至今仍常被法院引用。依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,判例制度已在 108 年 7 月起廢止,但有裁判全文可查的舊判例,效力和一般最高法院裁判相同,仍具參考價值。

實務觀察:背信案件常見的攻防點
  • 價差是「利潤」還是「回扣」:關鍵在對方知不知道、同不同意。報價單、對方核准付款的紀錄、過去幾年都照這個模式合作,都可能是重要證據。
  • 挪用款項有沒有流向委託人:如果錢用在替同一個委託人墊付其他批次貨款,和拿去還自己的債,評價完全不同。帳要能一筆一筆對起來。
  • 告訴時點:合作多年相安無事,換了負責人或關係破裂才提告,常是辯護時會說明的背景,但不能單靠這一點。

三、背信和侵占有什麼不同?

把受託保管的錢或物直接據為己有,實務上多半論侵占罪(刑法第 335 條;因業務而持有的,是第 336 條第 2 項的業務侵占)。背信則是違背任務、造成損害的行為,不一定要把東西據為己有。兩者罪名不同,攻防重點也不同。

四、就算不成立犯罪,也可能要負民事責任

受任人依民法有報告處理狀況的義務(第 540 條),要交付因處理事務收取的金錢(第 541 條),因過失或逾越權限造成損害時要負賠償責任(第 544 條)。所以刑事不起訴,不代表民事上不用把帳交代清楚。

五、你現在可以先做的 3 件事

  1. 整理「委託關係」的證據:契約、報價單、匯款紀錄、發票、對話,依時間排好,特別標出對方同意價格、授權付款或知道價差的段落。
  2. 做一份自己的帳目對照表:每一筆款項何時收、何時付、付給誰、用途是什麼,盡量對應到單據。說不清楚的先標記,不要憑印象補齊。
  3. 第一次應訊前先諮詢:傳票上會寫明你的身分(被告或證人)和案由。訊問時你有權保持緘默、選任辯護人、請求調查有利證據(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)。
常見錯誤:為了表示誠意,私下簽認錯書、切結書或本票;或在整理帳本時順手「修正」紀錄。前者可能被解讀為承認違背任務,後者可能衍生其他法律問題。

六、什麼情況該找律師?

  • 收到地檢署或警察機關的傳票、通知書,身分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。
  • 合作多年,授權、價格或分潤多是口頭約定,書面資料不完整。
  • 對方同時提起或揚言提起民事求償、聲請假扣押。
  • 對方要求你先簽和解書、切結書、本票,或承諾限期返還。
  • 你是公司負責人、董監事或經理人,被公司或股東指控背信。

常見問題

被告背信,一定會被起訴嗎?

不一定。檢察官要證明你是受託處理事務的人、違背任務、有不法意圖並造成損害。雙方只是一般交易關係,或價差、款項用途有合理說明和證據,常以不起訴終結。

沒有把錢拿進自己口袋,還會成立背信嗎?

可能。背信罪不以自己獲利為限,意圖讓第三人得利或讓委託人受損,也可能成立。所以重點在你是否違背受託任務,以及背後的意圖。

背信案件可以和解嗎?

背信罪不是告訴乃論,對方撤回告訴不一定能讓案件結束。但和解、賠償通常會影響檢察官的處分或法院的量刑,是否和解、怎麼和解,要和證據一起評估。

這幾件事,要看你的個案才能判斷
  • 你和對方之間,到底是「委任處理事務」還是一般買賣、承攬關係。
  • 價差、墊付款這些爭議款項,現有的單據和對話能不能說明清楚。
  • 第一次應訊要怎麼陳述、要先提出哪些資料,以及要不要同步處理民事和解。

文章能說明規則和法院的判斷方式,但上面這些問題,答案取決於你手上的對話、文件和時間順序。把資料帶來,評估後再決定下一步。

王茗禾律師

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,律師高考及格,具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、勞資事務師資格。處理民事、刑事、行政案件,以及企業勞資與契約審閱。
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文中情境均為虛構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是否構成背信,依委託關係、授權範圍與證據個別判斷。